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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引

调解指引

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商事争议调解程序指引


 

  一、申请调解

  当事人发生商事争议以后,若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下称“调解联盟”)秘书处申请调解。

 

  二、调解意愿

  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秘书处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的,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调解终止。

 

  三、选定调解机构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联盟成员名单中共同选定一家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通知的期限内未选择的或共同委托秘书处指定的,秘书处将根据争议的性质替双方当事人在联盟成员名单中指定一家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选定的调解机构不能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的,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调解机构。

 

  四、转递调解申请

  确定调解机构后,秘书处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转递到所确定的调解机构。双方当事人按照该调解机构的要求,办理有关调解手续,进行调解。

 

  五、告知调解结果

  调解完成后,调解机构需向秘书处书面告知调解结果。

 

  六、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为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和解裁决。该和解裁决依照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至少在154个国家得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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